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32民初64号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江,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芦花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沈贵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潮明。
被告:万科,男,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住四川省若尔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江、被告兢业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潮明、被告万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万科当场支付原告***55000元,原告***当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本案诉讼费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索郎纳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尼玛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