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教育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3232民初12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10月27日出生,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范庭富,男,汉族,1943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芦花镇。

法定代表人:沈贵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孝辉,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教育局,住所地***县达扎寺镇曙光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娜姆,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秋龙,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教育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给原告支付医药费、应支付的误工费、护理人员工资、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共计82819.48元。(请查木工***人身损害赔偿清单);2.如第一被告无能力偿付该款项由第二被告***教育局承担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与同事木工林明勇、周友炳等人从江油前往***县求吉中心校由第一被告承包的第二被告修建的宿舍楼。原告于2019年9月22日正式做木工活,前后近两个月时间,在2019年10月31日下午原告因头部受重伤送往***县人民医院医疗4天后于2019年11月4日转入江油市九〇三医院治疗三天后出院。由于病情严重第二天2019年11月8日又重新住入九〇三医院治疗,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再次出院,前后住院82天并医嘱出院休息三个月,原告医药费共计12389.4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尚欠医药费2389.48元,误工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护理人员工资等共计82819.48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承担在责任,判决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人员工资、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后期治疗费共计45935元(支付方式:转账至原告***卡号:6213××××1874);

二、原告***与被告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再以该纠纷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若被告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付款,按45935元为基数双倍支付利息。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3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索郎纳么

审 判 员 罗 贵 全

审 判 员 扎 西 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尕让江措

书 记 员 尼玛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