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8民初54号
原告:成都市新正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清涟路18号6栋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芦花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成都市新正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新正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新正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四川兢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新正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原告成都市新正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卢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