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湖某某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5民初2394号 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九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文昌街道雪峰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4元,减半收取计3147元,由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魏 稼 书 记 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