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5民初2394号
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九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文昌街道雪峰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4元,减半收取计3147元,由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魏 稼
书 记 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