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5财保1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九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文昌街道雪峰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湘0725财保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32905元,期限为一年。因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和解,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中存款3329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魏 稼
书 记 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