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5财保139号
申请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九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文昌街道雪峰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32905元。申请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3290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85元,由申请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 稼
书 记 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