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竹山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长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竹山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81民初1051号
原告:郴州长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资五产业园(江高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蒋慧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宙文,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竹山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郴资大道8号(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侯慧光,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郴州长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竹山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郴州长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郴州长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长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郴州长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杜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苇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