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振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永州郡祁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21执保390号
关于申请人湖南振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郡祁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1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0元,并提供了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以600000元为限冻结了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控制金额506772.51元,因账户余额不足,未能足额冻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部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