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振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5493号
原告:湖南振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金钻国际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湘阴县金龙镇湖南凯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凯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振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振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振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振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湖南振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凌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雯
代理书记员  游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