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623民初633号
原告广州佰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启新路29号B1厂房。
委托代理人边磊,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9号西湘郡邸兰卡威国际公寓3104房。
委托代理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佰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佰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佰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佰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佰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世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