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601房,组织机构代码证:7947426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比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孵化大楼B幢N单元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5676869M。
法定代表人章顺。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比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8年6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比万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18年6月6日、2018年10月12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6月7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8年7月24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7月24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到被执行人**购置了太平洋寿险的医疗险、意外险和重疾险,因均暂无收益,故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2018年8月20日对湖南比万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0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269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269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