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923民初241号
原告:广州佰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三村谢石公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8328645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9号西湘郡邸兰卡威国际公寓3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9474267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佰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13日原告两次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双方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广州佰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佰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佰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3.50元,由原告广州佰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穆礼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胡跃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