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烟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烟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黔0324行初78号
原告重庆烟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55091。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0560919015T。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铮,系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系务川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务川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股股长。
第三人**,女,生于1968年9月26日,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7年7月2日,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系第三人**之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烟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烟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烟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原告重庆烟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烟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重庆烟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周再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