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财保15号
申请人:贵州省竣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银盏镇新场村果果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AJWXKA64。
法定代表人:黄程岗,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康达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附1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PUET35。
法定代表人:赵敏,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於云桥,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新建街503号。
原告贵州省竣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康达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於云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192,383.475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92,383.475元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若申请人的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该保险公司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康达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於云桥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92,383.475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光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