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2443号
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喜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卫锋,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执行程序中代为参与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参与执行评估听证程序、拍卖,代为领取执行标的款项等。
被申请人:湖南升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新路2号隆鑫花园F栋1单元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放群。
被申请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1栋906房。
法定代表人:李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升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升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10,23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升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10,23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 利 容
人民陪审员 全 美 萍
人民陪审员 罗 艳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易 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