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百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4269号
申请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1栋9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5WG42F。
法定代表人:李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术军,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百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133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4WU414。
法定代表人:万国庆,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百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22755.4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单号:6030218046020210001496)的方式对申请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22755.4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