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4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序焱,董事长。
原审被告:付纹雨,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审被告: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学士小区11栋5单元二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泽,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付纹雨、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本院向***送达了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限***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7日内交纳上诉受理费10758元,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常晓华
审判员 高 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