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63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1栋9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5WG42F。
法定代表人:李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术军,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百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133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4WU414。
法定代表人:万国庆,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百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2426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百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6415元(含执行费11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92641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