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喜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卫锋,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1栋906房。
法定代表人:李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244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2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于2022年2月24日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于2022年3月21日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9297848.5元及后续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9297848.5元及后续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轶 强
审判员 欧阳建新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筱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