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8367号
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6895945C。
法定代表人刘序焱,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申请人张建春,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申请人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学士小区11栋5单元二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5WG2F。
法定代表人李泽。
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建春、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春、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58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长国用(2013)第36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春、湖南麓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58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经开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长国用2013第3609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