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之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之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卧龙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7812号
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兴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之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花石镇新加村上白屋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卧龙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桃花村(胡杰宏私房)。
法定代表人:宁平。
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之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卧龙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931元,由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世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