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37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湖南之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花石镇新加村上白屋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79235618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之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长县劳人仲案字[2022]第19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之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被执行人不服该裁决书,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受理后,2022年4月8日进行立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案号为(2022)湘0121民诉前调2403号。因此,作为执行依据长县劳人仲案字[2022]第197号仲裁裁决书在本院执行立案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长县劳人仲案字[2022]第197号仲裁裁决书由于在本院执行立案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