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1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合心组147号。
法定代表人欧飞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4、5、6、7栋N单元30层30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果。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7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12000元、利息6000元,由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当日支付50000元(此款已给付);余欠货款及利息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1247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何晓璐
审判员 刘建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