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3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276NX2),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康庭园**********。
法定代表人:陈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1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2日、3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7月21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8000元,扣除执行费778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40216元。2021年6月7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湘AH××**车辆档案(查封期限至2023年7月6日止,暂未发现车辆下落)。2021年7月29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48639元,已执行到位148000元,尚有40063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刘华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