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1865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旺茂,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原告***丈夫。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上海汉盛(长沙)律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才,上海汉盛(长沙)律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康庭园**********。
法定代表人:陈果。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07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07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石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