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保458号
申请人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5栋2309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治球
被申请人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12栋2101
法定代表人叶盛辉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刘上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