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星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035号
申请人: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2309号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治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依,湖南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星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
申请人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星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公用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5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5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佩
书 记 员  许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