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九通商贸有限公司、湖南中顺汇达工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989号
原告:南京九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至善路8号博学苑89幢102室(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陶方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岚岚,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倩,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顺汇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1、2栋及地下室31005房。
法定代表人:蒋福龙。
被告:南京君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东路228号莱茵达财富广场1B-1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庆。
被告: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2309号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治球。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原告南京九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顺汇达工贸有限公司、南京君豪商贸有限公司、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九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受理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九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满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和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