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保170号
申请人: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2309号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治球,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243010413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申请人湖南道尔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