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248号
原告:常州市奥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65号3号楼1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1497787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新盈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工业园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TU4D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奥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台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新盈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奥台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奥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奥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奥台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