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04民初66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被告:***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168号197幢11层4-9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