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民初4775号
原告:四川固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顺河街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颜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航,东坡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眉山福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老泉桥头东坡里商业水街项目3.5*楼负****。
法定代表人:金三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坷松,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固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福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固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固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固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四川固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跃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