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4619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QW02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917号67栋2**5楼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1JQ83。
法定代表人:龙相成。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诉被告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千加旅游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千加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三千加旅游公司支付***工程公司工程款195952.23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三千加旅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工程公司与三千加旅游公司签订《青羊园区K-17办公室室内改造及装修装饰承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承包三千加旅游公司位于青羊园区K-17办公室的室内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如约完成了施工。2020年4月14日,***工程公司与三千加旅游公司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0年11月3日,***工程公司与三千加旅游公司签订《结算报告》,确认该工程结算总价为305952.23元,三千加旅游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0000元,剩余款项236773.66元在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结算报告》签署后,三千加旅游公司仅支付工程款50000元,尚欠工程款195952.23元(包括质保金9173.57元)未予支付,***工程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工程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
三千加旅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工程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承包合同》,拟证明2020年3月,***工程公司与三千加旅游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承包三千加旅游公司位于青羊园区K-17办公室的室内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2.《结算报告》,拟证明***工程公司依照《承包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且工程已验收合格,经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总价为305952.23元,三千加旅游公司合计已支付款项60000元,剩余款项236773.66元在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质保金9178.57元在2021年4月15日质保期满后支付;3.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三千加旅游公司分别在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20日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10000元、40000元、1000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110000元。
三千加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三千加旅游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工程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公司承包三千加旅游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的“青羊园区K-17办公室室内改造及装修装饰承包工程”,工程总价款247460元,“工程变更增项款在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将由甲方随当期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乙方”;合同工期:暂定合同工期为“共计35个日历天,合同工期的起计日以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工程款支付:按“进度支付:1、二层进场施工10日历天,且二层达到满足办公使用的条件,甲方向乙方支付金额50000元;2、2020年4月14日,一层、二层施工进度达到满足家具进场的条件,2020年4月23日,甲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向乙方支付金额50000元;3、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甲方家具进场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即支付金额97968元”;“结算办理完毕7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即支付金额42068元”;质保金支付:本工程留合同金额3%的质保金,即7424元。质保期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质保期满后7日内,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
2020年11月3日,***工程公司与三千加旅游公司签订《结算报告》,双方通过《结算报告》确认“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青羊工业园区K-17办公室室内改造及装修装饰承包工程现已完成施工任务,经相关部门验收,其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符合要求”“该工程原合同价为247460元,现结算总价为305952.03元,质保金为9178.57元,质保期1年,质保期限至2021年4月15日”“施工过程中已支付工程款共计60000元,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工程款共计236773.66元”。
***工程公司出具的转账凭证显示,2020年4月3日,三千加旅游公司向***工程公司转账50000元,2020年6月10日,三千加旅游公司向***工程公司转账10000元,用途备注“办公区装修款”,2020年11月16日,重庆三千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工程公司转账40000元,用途备注“代三千加成都支付K17办公室改造及装修工程款”,2020年11月20日,重庆三千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工程公司转账10000元,用途备注“代三千加成都支付K17办公室改造及装修工程款”。以上各笔转款金额合计110000元。
2021年1月28日,***工程公司以三千加旅游公司支付工程款为由起诉来院。
庭审中,***工程公司自认三千加旅游公司总计已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并称涉案工程项目于2020年4月15日竣工并完成验收。
本院认为,***工程公司与三千加旅游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依约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且该工程已经三千加旅游公司认可竣工验收合格,并进行了结算确认签署了《结算报告》,三千加旅游公司应当按照《结算报告》载明的结算价格履行付款义务,扣除***工程公司自认已收到的110000元工程款,三千加旅游公司尚欠工程款186778.66元。而根据《承包合同》《结算报告》的约定,案涉工程的质保金为9178.57元,应自工程质保期满即2021年4月15日后7日内,由三千加旅游公司无息退还。故对于***工程公司主张三千加旅游公司支付工程款195952.23元(质保金9173.57元+186778.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5952.2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4820元,由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