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3980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中心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101G836096188。
法定代表人:丁朝敏。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云南毅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86962J。
法定代表人:徐声东。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中心学校、云南毅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未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其案件受理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撒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肖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