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9949号之一
原告:甘肃益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凉路新西凉市场A5A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38-1号C4-10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益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经查本案原告甘肃益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钢有限公司信息有误,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本院通知原告到庭,其亦不按时到庭。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益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