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培丰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培丰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4663号
原告:成都培丰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柑刘路。
法定代表人:熊贵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婷,四川君集(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
法定代表人:*家惠,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培丰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培丰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培丰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培丰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6元,由成都培丰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