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培丰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柑刘路。
法定代表人:熊贵松。
被执行人:四川中网星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物华缤舍4栋1层1-3附1号。
法定代表人:蒲泽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川0115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培丰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中网星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81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481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中网星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培丰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34810元。
二、终结(2019)川0115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凌云
审 判 员 钟 丽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