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鹏与四川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2民初5246号
原告:余鹏,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较场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第三人:董雪梅,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余鹏诉被告四川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余鹏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鹏撤回对被告四川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余鹏负担,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