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鹏、四川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2财保32号
申请人:余鹏,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申请人:四川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较场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余鹏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银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以40万元为限。申请人余鹏以其所有的川X×××××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40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余鹏所有的川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余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任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