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林匹亚锅炉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416号
原告:北京奥林匹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4号。
法定代表人:金大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沛,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奥林匹亚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奥林匹亚锅炉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奥林匹亚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林匹亚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北京奥林匹亚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已交纳)。
审 判 员 翟新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