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12行初514号
原告北京奥林匹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4号。
法定代表人金大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福生,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法定代表人王鑫,镇长。
委托代理人任玉莲,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林匹亚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林匹亚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京通台湖镇责改字〔2020〕100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案中,原告奥林匹亚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奥林匹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林匹亚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奥林匹亚锅炉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北京奥林匹亚锅炉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徐 晶
审 判 员 佟 艳 艳
审 判 员 张 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 幽 燕
书 记 员 杨 雅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