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与上海沃恩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5567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黄埔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301421060Q。
法定代表人:王真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浦,男,199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恒拓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龙大道**信用代码915001183204131895。
法定代表人:王真立,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敏,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信用代码91440116799429165A。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原告**与被告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李浦、重庆恒拓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袁 洁
审判员 邓布兰
审判员 彭雪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冯文瑶
书记员郑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