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辖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华。
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59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59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渭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机械地理解了双方采购合同约定的“甲方所在地”,属于错误的裁定。具体理由:(1)申请人的母公司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而观致汽车的控股公司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8;(2)案涉项目西安宝能汽车有限公司焊装侧围生产线项目的招标方为宝能汽车有限公司,即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从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该公司在2020年8月14日将公司名称更改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是与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建立招投标关系;(3)案涉项目的商务洽谈、技术讨论、款项支付等主要合同履行过程均在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总部办公地点完成,是合同的主要履行地。(4)《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应该是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而不是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该项目是以宝能汽车的名义进行招投标和执行的,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所记录的项目名称也是“宝能汽车”项目。双方在签署《设备采购合同》时约定的“甲方”法院的“甲方”应该是指宝能汽车,而不是指上诉人,所以“甲方所在地”法院应该是指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设备采购合同》中第14条第1款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保密除外),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即本案的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XX大道XX段,故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娟芳
审判员  赵国华
审判员  张丽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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