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汝彬,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哲,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昌,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华。
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汽车西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松北斗汽车装备公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观致汽车西安分公司上诉称,观致汽车西安分公司的母公司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控股公司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案涉项目招标方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从投标文件可知被上诉人是与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建立的合同关系;案涉项目主要履行过程也均在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总部办公地点完成,故本案最合适的管辖法院应该是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瑞松北斗汽车装备公司答辩认为,案涉《设备采购合同》第14条约定了“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甲方(观致汽车西安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观致汽车西安分公司所在地位于咸阳市,故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瑞松北斗汽车装备公司依据其与观致汽车西安分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起诉要求观致汽车西安分公司、观致汽车公司向其支付货款214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316309.59元。观致汽车西安分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乙方瑞松北斗汽车装备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观致汽车西安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办北塬大道688号,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观致汽车西安分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母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萍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