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75号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航空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空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3元,本院减半收取1151.5元,由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杨淑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