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xxxxxxxx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汝彬,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4180XXXX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汝彬,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80XXXX1********。
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5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确表示其二审上诉请求为依法改判上诉人不用支付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逾期付款损失。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基于上述规定并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及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经核查,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提出上诉时仅交纳上诉费50元,并未足额交纳上诉费,在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补交上诉费后,上诉人仍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补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未达到应交诉讼费的一半,本院不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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