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11民初4213号
原告:江苏文广五十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高新区金润大道999号国际工业品城A幢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59261850K。
法定代表人:刘淑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键、陈建国(实习),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伟博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运河路65号东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660079201M。
法定代表人:张后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文广五十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伟博五交化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键、陈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价款60000元及违约金18000元,合计7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服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给原告。2018年11月30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60000元,应于2018年12月12日前支付给原告,若被告未按约支付,则另外支付违约金1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就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一份;
2、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两份;
3、应付账款确认函一份。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5月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编号为W2017052301,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服务,广告发布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合同价款为24万元。2018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编号为W-2018050802,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服务,广告发布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合同价款为9万元,实际执行合同时间为两个月即合同价款应为3万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应付账款确认函一份,载明双方就苏宁影城映前广告,签订了上述两份合同,合同价款共计27万元,被告认可原告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并承诺于2018年12月12日前将剩余广告费全部支付给原告,案涉两份合同分别已支付19万元、2万元,未付金额分别为5万元、1万元,合计未付金额为6万元,若被告未按照承诺之日付款,则另外支付应付账款的30%作为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欠原告广告费6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应付账款确认函为证,对于欠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出具的应付账款确认函,剩余广告费应于2018年12月12日前给付,现被告逾期给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18000元,考虑到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较高,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为1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江伟博五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文广五十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价款60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文广五十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江苏文广五十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元,被告镇江伟博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3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戴 倩
人民陪审员 沈秋萍
人民陪审员 朱金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