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318号
原告:上海帝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销售总监。
被告:江苏文广五十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帝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文广五十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帝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帝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帝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