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6民初693号
原告:石某松,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坤,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攀宏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凌,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祁东县悦城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远。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莉,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松与被告祁东县攀宏电梯有限公司、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东县悦城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石某松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松撤回对被告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松撤回对被告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曾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