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讷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讷河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4日向讷河市人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讷河市人民医院履行:一、给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4606945.36元,二、及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1827.78元,四、给付罚息,五、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讷河市人民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讷河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财产、车辆、房产和医疗器械等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有多处抵押和查封,现无法处置其名下财产,现经申请人同意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阳